國立中興大學所轄南投分部場地租用辦法暨收費標準

111.07.04 簽請校長核定通過

一、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南投分部室內外場地及空間,並兼顧周遭環境安寧,特依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但書、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 7 點及本校場租設備管理租用暨收費辦法相關規定訂定本租用辦法及收費標準。
二、本辦法係以本校所轄下南投分部室內、外各活動場地為主要管理範圍;除有另訂租用辦法及收費標準之場地外,南投分部場地租用皆依本辦法辦理。
三、本校如因特殊用途必須使用場地時,得事先通知租用單位停止租用,租用單位除協商改期外不得異議。若放棄租用,所繳費用將予以全額退還。
一級行政單位舉行之全校性行政業務得免收費。
學生社團受託舉辦校內政策說明會、公聽會或相關活動時,視同行政單位租用,免收場地費。
外借拍攝商業影視作品應收費用依個案認定。
所轄場地租用辦理活動,以學術文化、藝文教育、公益慈善等相關活動為主,不得從事政治或宗教性宣傳活動。
若長期租用屬「逕予出租」方式,由場地管理單位視需要簽奉校長核可後,逕行辦理出租與公證事宜。
長期出租若屬「公開標租」方式,由場地管理單位會同標租用途相關單位擬訂需求規範文件與租賃契約書等文件,簽會資產經營管理組並簽奉校長核可後,提供製作相關標租文件,俟標租完成後由場地管理單位進行履約管理。
其他特殊原因或長期租用得經首長核准由雙方議訂收費標準或另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各項場地收費標準如附。所收費用均依規定提繳本校校務基金。
場地每日開放租用時段:6:00~12:00、12:00~17:00、17:00~22:00。按時段計收費用,使用時間未達一個時段,按一個時段計收;每時段使用若超過60 分鐘者,則另加一個時段計收。
戶外場地租用面積以 500 平方公尺(約 150 坪)為一單位計算,使用面積未達一單位,按一個單位計收,超過一個單位者,另按加計一個單位,以此類推。
五、上述場地如需申借,均須於本校總務處事務組網頁點選「會場查詢及登記系統」登錄相關租用資訊。校內單位登錄後 7 日內需繳交場地申請表,並視審核需要檢附活動企劃;校外單位登錄後 30 日內應行文到校並檢附活動企劃。申請文件逾期未至,管理單位得取消檔期。
六、活動企畫書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1.活動目的。2.活動時間。3.場地範圍。4.活動內容。
七、申請大型活動場地或其他場地者,活動企畫書除前項內容外,尚需包含:
(一) 活動對象及人數。
(二) 場佈及場復時間。
(三) 依實際比例繪製之場地佈置圖,並應標註尺寸資訊。
(四) 相關設備(如喇叭音響、發電機等)及場佈車輛。
(五) 如可能對交通動線造成影響,應載明交通維管及動線規劃(含維管人員/引導立牌配置圖)。
(六) 如需使用綠地,應評估場佈及活動對草坪之影響及保護措施。
(七) 場地清潔維護規劃(含廢棄物收集處理)。
(八) 雨天備案。
八、檔期保留及場租、履約保證金扣付:
(一)場租及履約保證金需於本校規定期限(以本校發給之同意函內載明之時限為憑)內繳交。校內單位租用得免繳納履約保證金,惟曾受停權處分者,爾後申借時則應繳納。
(二)已繳交履約保證金之單位得以書面(先傳真後郵寄正本)請求更動預約檔期,以二次為限,且需於申請異動日起算一年內執行完畢;逾限且不使用所預約或保留檔期者,所繳履約保證金全數沒入,不予退還。
(三)租用單位如於活動進場首日前 30 日曆天以書面(先傳真後郵寄正本)申請取消者,沒收履約保證金 10%。
(四)前 15~29 日曆天內申請取消者,沒收履約保證金 30%。
(五)前 7~14 日曆天內申請取消者,沒收履約保證金 70%。
(六)未滿 7 日曆天內取消者,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
(七)若遇天災、政令…等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已繳金額得全數退還。
(八)履約保證金俟活動結束,確認各項設備及場地已復原(含場地清潔),
倘若場地點交時清潔未確實或設備有所毀損等情事,所需處理費用依實際施作情況報價並由保證金中扣付,並多退少補。無其他待解決事
項者始得申退。
九、 本辦法場地基本使用規定:
(一)本校所有場地均屬禁煙區域(除吸菸區外),垃圾須依資源回收標準實施垃圾分類。
(二)租用單位於使用期間需負責各項設備及器材保管,如有損壞需照價賠償;活動結束應將場地及所租用器材、設備復原並歸定位。
(三)未經場地管理單位許可,不可擅自增加電源或使用任何型式火源(含爆竹、煙火等)。
(四)申借戶外公共區域需自備電力時,應符合相關法規設置標準規定設置。
(五)租用草坪場地,嚴禁行駛及停放任何動力車輛。
(六)辦理活動請遵守「噪音管制法」,注意音量控制。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租用各場所;經同意租用後始發現者,得停止其使用:
(一)活動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安寧、秩序。
(二)活動與申請項目內容不符。
(三)將租(借)用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四)活動有損及各場所建築設備及公共安全之虞,經本校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五)活動衍生聚眾抗爭事件。
(六)活動項目內容為從事宗教儀式、政治宣傳及各項公職競選所舉辦之相關活動。但經政府機關指定或租用,提供作為各候選人競選活動集會場地者或本校宗教性師生社團經申請且核准使用者,不在此限。
(七)活動項目內容涉及營利行為,且未依稅捐稽微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或經本校認定不宜租用者。
(九)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校得視違規情形,自其違規情事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不同意其租用本校所轄各場地。
十一、租用罰則:
(一)各單位完成租用程序,因故不使用時,至遲需於使用前 1 天通知場管人員。若無告知,將於一定期間內自原預約日期起停止租用權利;第一次停止租用本校所轄各場地 3 個月、第二次停借 6 個月、第三次停借一年。
(二)下列情形經巡查發現,給與書面警告而未改善者,得立即終止場地租用及停權租用本校所轄場地一年,所繳納費用(如場租及履約保證金等)
皆不予退還:
1.經核准同意租用後任意變更使用內容(以原申借活動企劃書為據)。
2.使用未經申請之場地或項目。
3.違反本法任一規定者。另活動期間因違規事項而遭其他行政機關裁罰時,其罰鍰由租用單位支付。
十二、租用者除下列情形應依各款規定投保外,得視情況自行投保必要之公共意 外責任保險:
(一)活動人數(含工作人員)超過一百人以上者,最低保險金額每人身體傷亡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二)活動人數(含工作人員)超過五千人者,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前項各款之保險期間,應自進行會場布置工作時起,至活動結束場所回復原狀時止。
十三、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國立中興大學場地設備管理使用暨收費辦法」規定辦理。

中興大學所轄南投分部場地收費標準

收費項目租用費清潔費

備註

1. 場地每日開放租用時段:6時~12時、12時~17時、17時~22時。按時段計收費用,使用時間未達一個時段,按一個時段計收;每時段使用若超過60分鐘者,則另加一個時段計收。

2. 戶外場地租用面積以500平方公尺(約150坪)為一單位計算,使用面積未達一單位,按一個單位計收;超過一個單位者,另按加計一個單位,以此類推。

 公共區域、道路每 1 單位 3,000 元/每時段自理
核准租用戶外公共區域,每場需繳納履約保證金 3 萬元

說明:

(1)例假日場地租用費依表列收費標準加收20%。

(2)一般商業活動場租依原收費標準計算。

(3)非商業活動(機關學校、社福機構或團體舉辦之學術研究、公開展演、政令宣導等)場租依原標準七折計算。

(4)公益類活動可享場租三~六折優惠(由本校相關業務一級首長視佐證資料裁決優惠額度)。

(5)非經特許,活動(含撤場)時間每日至遲僅至 22:00 為止。

(6)本校學生(含附中、附農)及教職員社團申借辦理非營利性之活動場地租用費 1 折優惠,營利性活動 6 折優惠(不含清潔費等其他費用)。租用地點不使用本校電源且無搭棚(臺)、宣傳或營利等商業行為,原則無需收費。

(7)校內單位舉辦非營利性之活動可享場地租用優惠,主辦6 折或協辦8 折。營利性活動無場租優惠。

(8)本校主辦且經校長核准得免收場地費,仍需繳交基本管銷費用:每場次 1,000元(不含清潔、消毒、義交警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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